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加强安全培训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日前发出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作出部署。到“十二五”末,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安全培训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主要采取六个方面的工作措施。

一是全面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和制度。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职责。

二是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至少培训72学时,建筑企业新职工至少培训32学时,每年至少再培训20学时;非高危企业新职工至少培训24学时,每年至少再培训8学时。

三是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分行业组织编写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读本、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库和制作警示教育片。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培训机构和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培训师资库,开发国家安全培训网和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四是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建立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实训制度。强化现场安全培训,大力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制定安全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

五是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对各类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培训不到位而直接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

六是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政府应当承担的安全培训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企业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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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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