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委托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部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委托管理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为创优发展环境,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经研究,对部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委托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范围

    由各市“属地监管”的6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有关要求

    1、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

    2、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规定》(晋煤劳发[2011]1516号)、《关于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补充通知》(晋煤劳发[2012]600号)等相关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3、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应从“山西省煤矿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库”抽取,专家结构符合有关要求。

    4、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完成之后,各市煤炭局应将该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资料报省厅备案。

    5、本通知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其它事宜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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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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